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271號
- 原告
-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山
- 被告
- 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翠燕
- 被告
- 呂家財
- 現居台中市○○區○號路三段00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9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