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6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維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峰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