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77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宣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超群
- 被告
- 躍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羿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聲請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即太明路35號邊)之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號,詎被告竟積欠原告民國108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之電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7,244元未給付,經原告派員催告被告限期繳納,被告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用電基本資料、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