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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張清洲

  • 原告
    蘇昌達即美的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胡宏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872號 原 告 蘇昌達即美的旅行社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被 告 胡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11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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