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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655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士傑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李俊良
被告
廖玉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23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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