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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7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龍鑫成業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穎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被告
李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恆春鎮,有原告起訴狀及本院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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