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6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656號
- 上訴人
- 永立汽車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陳綢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李政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 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