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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8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長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8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鑫原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信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6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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