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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謝長志

  • 當事人
    高文軍吉米資訊行銷平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38號原   告 高文軍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被   告 吉米資訊行銷平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建豪 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0年度 中簡字第2052號,原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字 第125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等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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