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 原告
- 陳筱涵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超
- 訴訟代理人
- 邱奕豪
- 訴訟代理人
- 吳熒棟
- 訴訟代理人
- 邱聰霖
- 被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宜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及訂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先位聲明:①請求確認被告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就Hikids 兒童數位學習機訂購單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②請求確認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91,740元 之本金債權及所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均不存在。③被告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2,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8,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①被告音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2,7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8,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11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先位聲明,並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撤回且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208頁)。是依原告變更後之訴之聲明,原告請求為單純金錢請求,其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上開說明,應改分小額訴訟事件,並由本院繼續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爰再開辯論,並改分為小額訴訟事件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