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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陳蔡佩容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
被告
上豐企業社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振銘
被告
陳嘉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黃麗月涉犯偽造票據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兩造有和解或調解之意願,以終結本件訴訟程序,是本院依職權加以撤銷本院上揭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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