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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73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送達代收人
洪敏修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被告
亞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紫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兩造就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給付違約金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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