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 原告
-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啓峰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被告
-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陞奇
- 訴訟代理人
- 范成瑞律師
- 複代理人
- 姜林青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1,9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已於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而本院製作上開判決時,疏未注意被告之聲明事項已陳明本件主文所載之意旨,致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該項宣告,依首揭法條規定,即屬裁判有脫漏,被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