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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謙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啓峰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複代理人
姜林青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增列「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1,9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0年度中簡字第221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已於111年6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而本院製作上開判決時,疏未注意被告之聲明事項已陳明本件主文所載之意旨,致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該項宣告,依首揭法條規定,即屬裁判有脫漏,被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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