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張清洲

  • 當事人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資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國鋒即聖銓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慧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