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19號
- 原告
-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隆
- 被告
- 鄭文芳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娟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惠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貞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玲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滿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鄭淑萍即鄭清發之繼承人
陳希勇
白進陞
范采伶
楊靖華
施錫斌
邱貴美
吳鈺銖
王麗珍
吳景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