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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潘憶莒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告
簡秋峯
被告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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