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0號
- 原告
- 潘憶莒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苡茹律師
- 被告
- 簡秋峯
- 被告
- 臺灣富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譽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