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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謝長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義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均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4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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