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4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義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均聖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