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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4號

原告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被告
順利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萬5000元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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