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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會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 原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原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巢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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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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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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