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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980號

原告
勝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山
訴訟代理人
謝忠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呂家財發支付命令(本院 110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補繳之裁判費如下:

㈠被告伃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簡翠燕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被告呂家財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9,0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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