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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傅可晴

原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訴訟代理人
廖宇駿

王雅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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