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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筱涵

聲請人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徐宛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廣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50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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