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傳旺
- 訴訟代理人
- 徐宛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苙廣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