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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4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添喜

原告
同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治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蓉即揚宣禮品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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