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03號
- 原告
-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住同上
- 設臺中市○○路○段000號19樓之8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維哲發支付命令(11
0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2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