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48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緯、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1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