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880號
- 原告
- 晶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范迪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200元,經折合新臺幣(下同)為205,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以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1〈見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件戳章〉當日臺灣銀行掛牌賣出美金之現金匯率28.475元換算,即7,20028. 475=205,020),並以此價額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