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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訴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6號

原告
陳凱琳
訴訟代理人
陳玫琪律師
被告
威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東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嗣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民事陳報㈠狀陳報誤算而更正為371,000元後,原告復於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並以民事準備㈠狀,就原求部分變更先位聲明,另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0,476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先備位聲明較高之備位聲明價額670,476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3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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