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6號
- 原告
- 陳凱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玫琪律師
- 被告
- 威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興東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110年度中建簡字第1號),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391,000元,嗣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民事陳報㈠狀陳報誤算而更正為371,000元後,原告復於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以言詞並以民事準備㈠狀,就原求部分變更先位聲明,另追加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0,476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先備位聲明較高之備位聲明價額670,476元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4,3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