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司調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郁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陳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概念婚紗有限公司、新概念婚紗館即黃震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月1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10年7月1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