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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司調字第80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司調字第806號

聲請人
陳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概念婚紗有限公司、新概念婚紗館即黃震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10年7月1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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