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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文華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玫貞
訴訟代理人
呂勇德
被告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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