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 原告
- 文華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玫貞
- 訴訟代理人
- 呂勇德
- 被告
-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