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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文華匯社區管理委員會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原   告 文華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玫貞 訴訟代理人 呂勇德 被   告 維尼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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