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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林宜蓁
被告
敬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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