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1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19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馨
- 被告
- 青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8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