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 原告
-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宛玄
- 原告
-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鉦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宏原
- 被告
- 王相章
- 訴訟代理人
- 林勁律師
- 被告
- 張宏德
- 被告
- 蔡昭雄
- 訴訟代理人
- 蕭勝文
- 被告
- 周孟蓁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聖峰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敬哲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玉芳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良美即陳添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六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十五、十七、十九、三十一行、第五頁第二十行、第六頁第五、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行、第九頁第
九、十五、十八行、第十頁第一、二十行、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陳添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添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