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林宛玄、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千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簡宏原 被 告 王相章 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 被 告 張宏德 蔡昭雄 訴訟代理人 蕭勝文 被 告 周孟蓁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聖峰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敬哲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玉芳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良美即陳添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六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十五、十七、十九、三十一行、第五頁第二十行、第六頁第五、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行、第九頁第九、十五、十八行、第十頁第一、二十行、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陳添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添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