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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筱涵

原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鉦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宏原
被告
王相章
訴訟代理人
林勁律師
被告
張宏德
被告
蔡昭雄
訴訟代理人
蕭勝文
被告
周孟蓁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聖峰即陳添濤繼承人

周敬哲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玉芳即陳添濤繼承人

陳良美即陳添濤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六項、事實及理由欄即判決書第三頁第十九行、第四頁第十五、十七、十九、三十一行、第五頁第二十行、第六頁第五、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行、第九頁第

九、十五、十八行、第十頁第一、二十行、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陳添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添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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