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6號原 告 李禺葶 被 告 大腳婆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即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係在其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家透過網路下標購買被告商品而與被告發生消費關係,雙方約定之債務履行地為位在臺中市之超商門市(見卷第63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5 日在被告大腳婆企業社經營網站「大腳婆的春天批發」向被告購買香檳金鞋1 雙及其他鞋2雙,價金依序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390元、500 元,共計3450元已付款予被告。後原告發現香檳金鞋降價為1000元,要求被告將原購買之2500元香檳金鞋能以1000元成交,但被告不願意,原告於109年5月10日用臉書通知對方要求退貨及退款,對方有以臉書訊息通知收到貨會退款,但至今尚未退款。且前揭貨品到達超商門市後,原告根本沒有去領,同年月15日應由超商物流已直接退回。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價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訂單貨態查詢畫面、購物網站畫面、臉書對話截圖、網路轉帳畫面等件為證(見卷第49-95 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9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經由網路交易平台,於未能檢視商品下與企業經營者即被告成立買賣契約,自屬消保法所稱通訊交易,有消保法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原告於109年5月10日用臉書訊息通知對方要求退貨及退款,復未領貨逕由超商門市退回貨品予被告,已合法解除契約。 ㈢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或契約另有另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已合法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3450元,自屬有據。又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0年4月8 日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卷第65頁),原告依前揭規定得請求被告償還自受領貨款時之利息,原告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9 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亦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民法第259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