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原告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耀
訴訟代理人
陳一熙
被告
林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基於貸款償還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貨款新臺幣10萬元,不主張本票請求票款等語。而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