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 原告
-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耀
- 訴訟代理人
- 陳一熙
- 被告
- 林琨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基於貸款償還協議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貨款新臺幣10萬元,不主張本票請求票款等語。而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