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張義豐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374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10日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105年9月5 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號;於92年3 月18日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107年6 月12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0號;於93年4月2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HINET ADSL非固定制網路;於96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及ADSL寬頻網路,100 年12月27日移機後新號碼為00-00000000號,同時退租ADSL寬頻網路;於103年7月9日向原告申請HINET光世代固定制網路42-Y215287,107年7月 19日移機後新號碼為43-Y258594號;於102年12月4日向原告申請ADSL固定制網路42-W016496,107年7月16日移機後新號碼為43-W030556號;於107年7月11日向原告申請ADSL固定制網路43-W030555。被告向原告所申請上述設備ADSL,以門號00-00000000 號為出帳代表號合併出帳繳費,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109年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2萬7766 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爰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77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HINET ADSL非固定制申請書、HINET 光世代固定制申請書、ADSL固定制申請書、聯單詳細資料、電信費帳單、欠費催繳通知單等件為證。其中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HINET ADSL非固定制申請書、HINET光世代固定制申請書、 ADSL固定制申請書影本部分,經核與各該原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辯稱對支付命令內容尚有糾葛,惟未附任何理由,亦未提出具體之事實,以資審酌,自難以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開積欠之通話費2萬776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2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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