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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7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秀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鳳鈴、吳眞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71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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