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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筱涵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文玄即王家緯

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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