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林筱涵
- 當事人王文玄即王家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文玄即王家緯 張荏緁即花職人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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