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月霞即尚鼎電器行、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06號原 告 張月霞即尚鼎電器行 訴訟代理人 林佳佩 被 告 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曉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曉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在臺中市○○區○○路00號共同經營「寗覲美容養生館」( 以被告李曉慧前夫即訴外人黃丞駿為法定代理人),於108 年5月29日變更登記「歇業」,又於108年6月19日在同址經 營「凱珞化粧品商行」(法定代理人:李曉慧、合夥人:林千柔),於110年1月19日變更登記「歇業」。 ㈡被告李曉慧於109年10月21日來電與原告就「凱珞化粧品商行 」南屯區分店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店面(地址與凱 琳化粧品商行同)裝設冷氣空調設備訂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原告完成承攬工作後,被告僅於同年11月5日、6日及11日分別給付3萬元、3萬元及2萬5000元,尚餘8萬9000元未給付。 ㈢原告於109年11月13日時以LINE向被告李曉慧表示「…共計17 萬4000元,已收取8萬5000元,總工程款餘額8萬9000元…再請您安排其中5萬9000元,在下星期二(即109年11月17日)前入帳,尾款3萬元,在壁掛式完成掛機當天驗收時請款」 ,被告李曉慧回傳「了解」,可見兩造就承攬報酬款項已約定於109年11月17日給付5萬9000元及承攬工作完成驗收時給付剰餘3萬元。 ㈣原告員工林佳佩與被告李曉慧於109年11月19日約定驗收時間 ,被告李曉慧片面指摘原告失守信用不願給付餘款,但兩造仍於109年11月20日完成驗收。後被告不履行支付工程尾款 ,原告求助無門始驚覺被告早已惡名昭彰,於臉書社團上有成立「寗覲SPA會員互助討論區」(寗覲美容SPA館為凱珞化粧品商行之前身),係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不友善業者名單,被告所為有「履約詐欺」之犯罪嫌疑,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㈤雖形式上與原告締結承攬契約者為被告李曉慧,惟依商業登記法第10條及民法第671條規定,被告李曉慧所登記設立之 合夥事業「凱珞化妝品商行」已於109年1月19日變更登記為「歇業」狀態,可證系爭契約確係為了裝潢凱琳化粧品商行所登記之執行業務地址,因此系爭契約實為被告2人共同訂 之,亦即被告林千柔即凱琳化粧品商行確實應負給付系爭承攬報酬之責。 ㈥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並聲明:被告應各給付原告8萬9000元及自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 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被告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李曉慧則以:原告出售冷氣當時,保證冷氣輸出功率及效用不輸大廠牌,伊始同意向原告購買安裝冷氣。豈料,原告派遣技師前來施工安裝冷氣後,伊發現頂樓主機一直未固定,顯然未依照一般正常裝機程序作業,施工草率且未前來收尾,導致主機基座連連遭大風吹襲,造成不斷晃動及震動位移,可能已造成内部機件損壞。甚且冷氣機安裝後,一直無法發揮降低溫度之功效,吹出來均為熱風,施工安裝水管洗洞之處,亦未做好措施,導致天花板經常滲漏水珠,致屋裡之壁紙及裝潢、木地板遭漏水不斷侵蝕,目前已造成屋裡裝潢嚴重損壞等語置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與被告李曉慧於109年10月21日就臺中市○○區○○○○路 000號店面裝設冷氣空調訂立系爭契約,約定承攬報酬17萬4000元,原告已完成承攬工作,被告李曉慧僅於同年11月5日、6日及11日分別給付3萬元、3萬元及2萬5000元,尚餘8萬90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通訊畫面、報價單、錄音 光碟及譯文、存摺等件為證(見卷第29-51、127-229頁),且為被告李曉慧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1、2項、第49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李曉慧抗辯頂樓主機未固定,冷氣機無法發揮降低溫度功效,水管洗洞未做好,導致天花板經常滲漏水珠致屋裡壁紙、裝潢及木地板遭漏水侵蝕損壞等語,並提出裝機現場相片及通訊畫面為證,原告否認其承攬工作有前開瑕疵。原告就前開裝機現場相片稱:卷237 頁相片部分,我們做好時是有固定的,現在看起來沒有固定,我們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卷239 頁相片都是還沒有完工時的照片,239 頁右上角照片應該是銅管通過的位置,是還未完工時的照片,其他三張不知道是什麼位置等語(見卷第366頁)。查被告李曉 慧於驗收時稱「冷氣目前驗收是沒有問題」、「(然後就是所有配的那個冷氣的那個大小,是不是都是有依照您的意願,就是幫你處理好了呢?)有有有」等語,有錄音譯文可參(見卷第223 頁),顯然被告李曉慧驗收時,已確認原告安裝冷氣設備妥當無誤,被告李曉慧亦未舉證證明曾經請求原告修補瑕疵,則單憑前開相片顯示頂樓主機未固定情形,不足以認定係原告工作瑕疵。被告李曉慧提出其餘裝機現場相片,原告稱部分係施工中相片,部分位置不明等語,自不能憑以證明原告工作有瑕疵。再被告李曉慧提出通訊畫面有「等等5台主機也幫我固定起來可嗎」、「怎又沒冷媒了」對 話內容,然原告否認被告李曉慧聯繫對象為原告員工,亦不足以證明原告工作瑕疵。被告李曉慧既不能證明原告承攬工作有瑕疵,其以原告承攬工作瑕疵為由拒付尾款,即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李曉慧給付承攬報酬之尾款8萬9000元,應 屬有理。 ㈢按承攬契約因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成立,民法第153條第 1項規定甚明。承攬契約於雙方對於一定之工作及報酬同意 而成立。原告陳明締約過程係與被告李曉慧聯繫,原告提出報價單記載「Lily老闆娘、業主大名Lily老闆娘/謝老闆」 (見卷第219頁),原告陳明Lily老闆娘是被告李曉慧,謝 老闆不確定是被告李曉慧的男友或先生等語(見卷第366頁 ),被告李曉慧亦不爭執與原告締結系爭契約,足見與原告締結系爭契約者為被告李曉慧。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曉慧有以凱琳化妝品商行名義,或被告林千柔以凱琳化妝品商行名義與原告締結系爭契約。按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際享用債權給付為何人,原非所問。系爭承攬契約締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李曉慧,縱使原告承攬安裝冷氣空調設備係供凱琳化妝品商行營業使用,仍不能謂被告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應負契約責任。是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林千柔即凱琳化妝品商行給付承攬報酬之尾款8萬9000元 ,並無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李曉慧就原告通知給付尾款期程表示「了解」,僅表知悉,並非同意給付期限,應認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尾款,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向被告李曉慧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說明,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李曉慧之翌日即110年4月4日(見卷第91頁)起,加 計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曉慧給付8萬9000元及自110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1 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李曉慧負擔。 六、本件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究,末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 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