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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游恒毅

  • 原告
    林鑫
  • 被告
    大川磐石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031號原   告 林鑫 被   告 大川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並於110年4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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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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