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031號
- 原告
- 林鑫
- 被告
- 大川磐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並於110年4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