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平翰即不只設計工作室、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俞嘉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張平翰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被 告 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嘉恩 訴訟代理人 俞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