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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13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137號

原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江禾畬
被告
亞寵國際商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665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132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0年5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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