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趙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有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