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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文爵

  • 當事人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KHUMWAIYO CHAIYA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原   告 高烽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KHUMWAIYO CHAIYA(中文名:猜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出境,其在我國之最後 居留地址係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在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 規定,本件應以被告於中華民國之最後住所視為其住所,故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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