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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即原告
賴佑承
訴訟代理人
賴昶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親家大鵬社區管理委員會、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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