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賴佑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佑承 訴訟代理人 賴昶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親家大鵬社區管理委員會、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 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