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161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陳芳筠 王晸怡 被 告 張家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3,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