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維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6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維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峰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