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66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李俊良
- 被告
- 陳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711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