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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航代

抗告人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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