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航代

原告
蔣敏洲即太陽電工程行
被告
興又旺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興生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11年7月10日則以書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調解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因其追加後訴之聲明金額超過1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且原告所為此部分訴之追加,並未經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是原告上開訴之追加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規定不合,自應予駁回。至原告固舉前案即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755號案件,主張原告之追加合法,然前案為簡易案件,而本件則為小額案件,兩者適用之程序並非相同,尚難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