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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656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656號

上訴人
永立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劉陳綢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李政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 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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